過失決水罪的準確界定
一、應該如何準確界定過失決水罪
1.過失決水罪與自然水災的區分
前者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而引起的水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自然水災并非人為的水災,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條件因素所造成,如山洪爆發、雨水過多、河堤決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災。
2.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的區分
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都是以決水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兩者區別是
(一)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出于過失,決水罪是出于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必須是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定罪。而決水罪是只要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無論是否發生嚴重后果都構成犯罪。
(三)決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決水罪則沒有未遂的形態。
3.過失決水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過失決水罪和以決水方式故意毀壞公私財產都會造成公私財產的一定損失,其兩者區別是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過失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損失。
(三)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則只能是故意。
二、到底需要如何準確界定過失決水罪
1.過失決水罪與自然水災的區分
前者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而引起的水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自然水災并非人為的水災,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條件因素所造成,如山洪爆發、雨水過多、河堤決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災。
2.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的區分
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都是以決水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兩者區別是
(一)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出于過失,決水罪是出于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必須是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定罪。而決水罪是只要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無論是否發生嚴重后果都構成犯罪。
(三)決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決水罪則沒有未遂的形態。
3.過失決水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過失決水罪和以決水方式故意毀壞公私財產都會造成公私財產的一定損失,其兩者區別是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過失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損失。
(三)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則只能是故意。
三、該怎么規定過失決水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 第2款 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過失決水罪是指過失決水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5條
四、該怎么規定過失決水罪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 第2款 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過失決水罪是指過失決水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5條
五、該怎么樣規定過失決水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 第2款 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過失決水罪是指過失決水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5條
六、該怎么樣規定過失決水罪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 第2款 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過失決水罪是指過失決水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