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決定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一、對決定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或提審的案件,由再審或提審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決、裁定中確定是否撤銷、改變或者維持原判決、裁定;
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后,原判決、裁定即視為撤銷。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二、什么是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出現哪些事由時可以申請法院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為再審程序,是指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必須經過的審理程序,不具有審級的性質,是第一審、第二審以外的檢驗法院辦案質量的一種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次審理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再審申請的提出,并不能導致判決裁定的停止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三、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案件的利害關系人在發現有新證據,或者發現審判程序有誤的可以提出申訴;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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