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償授予合同
一、專利無償授予合同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1、新穎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2、創造性。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專利法》所說的實用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中批量制造或能夠在產業上或生活中應用,并能產生積極的效果。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制造,并且應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效果。這里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并不要求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經過生產實踐,而是分析和推斷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可以實現。
二、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項目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礙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2、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
3、科學發現。
4、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5、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6、動物和植物品種。等等。
三、不授予專利的項目包括幾種情形,法律有哪些規定
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礙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2、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
3、科學發現。
4、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5、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6、動物和植物品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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