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子女撫養權確定的標準
一、哈爾濱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六十九條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的審判原則是(l)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準許。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二、子女的撫養費數額,應該怎樣確定的
1、關于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
2、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依據一是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否則,影響子女健康的應不予準許。
三、子女撫養費標準,子女撫養費是多少,孩子撫養費標準
您好,針對您的子女撫養費標準,子女撫養費是多少,孩子撫養費標準問題解答如下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向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有兩種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 按月給付是考慮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結算的,所以按月給付撫養費比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給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給付是在非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況下使用的一種支付方法。 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撫養費給付方法,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給付撫養費,例如按年給付,或按收入情況給付。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撫養費的數額應能維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學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還要考慮非撫養方的實際收入,一般每月撫養費應占非撫養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過50%。 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 那么這就是子女撫養費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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