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集資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時如何分割,法律有規定。
一、單位職工集資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時怎么去分割,法律有哪些規定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樣,利用的都是行政劃撥或單位自有土地,都屬于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
只有本單位的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才能參加集資、合作建房。
對于取得了房產證的集資房可以對外轉讓,但轉讓時符合與單位簽署的集資建房協議的約定。
若集資房尚未取得房產證,雙方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法院暫不會在判決中對房產的歸屬作出處理,而只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暫由一方使用。
只有等到取得房產證后,雙方才能就房產分割另行提起訴訟。同時,集資房的轉讓首先必須遵循與單位簽署的集資建房協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二、房產證有名字就能分割財產嗎
將房產分割的主要依據定為兩個維度一個是出資人,一個是出資時間。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即便房本上有你的名字,你也不能參與分割財產。比如,男方在婚前全款買房或者貸款買房后由自己一人還清貸款,那么這個房子在法律上就和女方一點關系都沒有,加不加女方的名字都沒有任何意義。
再比如,男方貸款買了房子,女方也參與了還貸,但還款期限極短(幾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女方也不能要求參與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三、安置房無產權證如何分割,規定是什么
安置房無產權證分割如下雙方有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分割處理;雙方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出資人、出資份額、是否涉及贈與、孩子歸屬判定、雙方在婚姻存續過程中有無過錯等因素進行分割處理。
四、離婚后財產分割地是否可以管轄再婚登記,法律規定是什么
離婚之后財產分割地對于再婚登記是沒有任何管轄權的,婚姻登記的管轄部門只能是婚姻登記部門,一般情況下都是到政務服務中心的婚姻登記窗口辦理的。而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并沒有特定的管轄地,雙方不能自行協商處理的,管轄法院通常是被告人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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