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哪些部門負責行政復議?
一、負責行政復議的部門有哪些?行政復議是由政府的那個部門負責啊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二、行政復議中,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下面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回答,1、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主體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中的行政規章不服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2、內部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對其所屬國家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內部行政行為,被處分或被處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請復議,但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3、居間行為。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仲裁等行為,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取決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當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三、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有哪些呢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三)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四)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定.
(五)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六)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七)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八)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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