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如何分戶?
一、農村有一個宅基地,戶口在一個本上,怎么分戶
1、如果兩兄弟都想在農村有屬于自己的房子,是兄弟兩個是可以分戶的,一個人分戶出來,另一個就跟父母一起住,那樣跟父母住的可以得到父母的宅基地跟房子,而分戶出來的就可以再申請一塊宅基地,按照一戶一宅基原則,那都是可以得到一塊宅基地蓋房的,這種情況就可以很好解決宅基地的歸屬問題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二、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且滿足一戶一宅,可以自建房嗎
可以,有宅基地蓋房的情況有兩種,具體如下1、在原來宅基地上蓋房算是翻建,只要擁有土地使用證并到本地的政府申請翻建就可以了,不過注意翻建的時候不可以大于原來批準的大小。
2、房主已經在本村其他地方建造了房屋,原來的土地使用證收回,歸村子集體所有,集體可以把原來的地分給其余符合建房標準的村民。
三、農村里是有幾個兒子就造幾個宅基地嗎
1.不是的。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四、農村有幾個兒子就能造幾個宅基地嗎
1.不是的。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五、農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嗎
1.是的,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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