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民法規定
一、民法法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離婚財產的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二、民法典離婚財產分配有什么規定,有哪些相關規定
《民法典》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是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于個人財產的仍歸個人,無需分割。
三、新民法典對離婚財產的規定是什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新《民法典》對離婚財產的規定是1、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可以協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請求法院分割;
2、法院會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四、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具體是,有哪些相關規定
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規定有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五、關于財產已經轉移,離婚能分割財產嗎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可以分割財產。
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況下,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于存在轉移財產等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財產范圍,主要是指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或偽造的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可少分或不分。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后因發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發現該行為起三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六、婚前銀行存款離婚算共同財產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不一定是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存款,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獲得的存款,若沒有特殊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存款屬于個人財產的話,那此時就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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