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主張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一、債權人可主張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風險提示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注意事項
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會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因此,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是債權人重點關注的。
二、專屬債務人自身,企業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有哪些
1、對債務人專屬權不能行使代位權,包括基于親屬關系、身份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債務人以人格、精神利益為基礎的權利的如因生命、健康、名譽、自由等受侵害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對勞動報酬、養老金、退休金、救濟金、撫恤金等法律禁止扣押的權利不能行使代位權;
3、禁止轉讓的權利,如依權利性質不得讓與,以公益理由不得讓與,以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讓與的權利,不能行使代位權;
4、非財產性權利。如監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權及否認權等。
風險提示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會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三、債權人代位權是什么,代位權的行使需要哪些要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四、如果存在第三人代償或代為履行的情形,則債權人能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嗎
不能。如果存在第三人代償或代為履行的情形,則債權人僅能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由于代償或代為履行的第三人不屬于借貸關系當事人,與債權人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即使代償的第三人不履行代償義務,債權人也無權強制要求第三人履行或追究其違約責任,而僅能要求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
風險提示如果一段債務關系中涉及到的主體非常多,關系非常繁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對法律關系進行區分,針對不同的法律關系進行追責。借貸關系是通過借款合同所訂立的,也就是一段債務關系中的主合同。債權人可依據借款合同要求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如果借款合同還約定了利息、違約金等,債權人可以一并主張。
五、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有哪些,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情況包括
1、債務人取得債權人同意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2、第三人與債務人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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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六、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需要什么條件,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需要以下條件
1、有合法的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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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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