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哪些人可以被委托成為訴訟代理人?
一、在行政訴訟中,哪些人可以被委托成為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1本身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
2本身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的,其中,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如果公民要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身份作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教的社會保險記錄或者領取的工資憑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為工作人員身份的文件作為依據。
3被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想要成為委托代理人的,該社會團體須是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被代理人屬于該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行政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二、在行政訴訟中,哪些人可以去擔任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下列人員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以當事人的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提交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憑證、領取工資憑證、其他能夠證明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加以證明。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2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3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4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沒有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訴訟代理人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托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十三條,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十三條
[2]《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3]《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4]《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四、行政訴訟有代理人嗎
可以有代理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五、訴訟代理人可以不適用于訴訟代理人嗎?
法定代理編輯(一)法定訴訟代理人的含義和適用范圍 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并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二)法定訴訟代理的特點 法定訴訟代理與委托訴訟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代理權產生的基礎特殊。法定訴訟代理之所以發生,既不是基于當事人本人的意志,也不是基于代理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規定。
2.代理的對象特殊。法定訴訟代理是專門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設立的一種訴訟代理制度,因此,法定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訴訟。
3.代理人的范圍特殊。即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只限于對被代理人享有親權和監護權的人,其他人不能擔任法定訴訟代理人。(三) 法定訴訟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的異同點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相同點其一,兩者的代理權或代表權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的,而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其二,兩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當事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其三,兩者行為的后果均歸屬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當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擔。不同點其一,產生的基礎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于親權和監護權;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產生于職務上的職權與職責。其二,代理或代表的對象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的對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對象是法人。其三,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只限于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代理職責,而且還須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間無訴訟行為能力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終代表法人履行職責,不管是否發生訴訟。其四,法定訴訟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當事人更換;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更換。其五,法定訴訟代理人與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存在著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法定代表人與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不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法人是擬制的,其權利能力必須通過法定代表人來體現。權限地位(一)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法定訴訟代理人既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也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法定訴訟代理人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均應視為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與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產生同等效力。(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處于與當事人類似的訴訟地位,也即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與其所代理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基本相同。但必須明確,法定訴訟代理人在性質上又不是當事人,而是訴訟代理人。(一)法定訴訟代理權取得的方式 法定訴訟代理權產生的基礎是民事實體法規定的親權和監護權,法定訴訟代理人包括與被代理人有身份關系的親屬和對被代理人有監護責任的其他監護人。因此,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時,應當向法院提交身份證明書,用以證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的監護與被監護關系。經法院審查屬實并記錄備案,訴訟代理權即告成立,代理人便可以進行訴訟代理活動,而無須另外辦理訴訟代理手續。(二)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法定訴訟代理消滅的原因包括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法定訴訟代理人喪失或者被依法撤銷了監護人的資格;第三,法定訴訟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當事人死亡。委托代理編輯(一)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含義和適用范圍 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委托訴訟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委托訴訟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適用于代理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訴訟。這是委托訴訟代理與法定訴訟代理的一個重要區別。(二)委托訴訟代理的特點 委托訴訟代理與法定訴訟代理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
1、訴訟代理權基于委托人的授權而產生;
2、訴訟代理事項和訴訟代理權限,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由委托人決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訴訟行為能力。(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和人數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和訴訟地位(一)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取決于委托人的授權。根據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行為對委托人利益影響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一般授權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起訴、應訴,提出證據,詢問證人,進行辯論,申請回避,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等等,而無權處分委托人的實體權利。 特別授權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委托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地位與法定訴訟代理人不同,它不相當于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而只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委托訴訟代理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一)委托訴訟代理權取得的方式委托訴訟代理權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權而發生的。(二)變更和解除委托訴訟代理權的要求委托訴訟代理關系成立后,訴訟代理人取得的訴訟代理權在訴訟過程中有可能發生變更所謂委托訴訟代理權的變更,是指委托訴訟代理人取得訴訟代理權后,在訴訟過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因,擴大原來的訴訟代理權或者縮小原來的訴訟代理權。(三)委托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導致委托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有第一,訴訟結束,代理人已經履行完畢訴訟代理職責;第二,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第三,被代理人死亡;第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雙方自動解除委托訴訟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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