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需上法庭嗎
一、司法強拆要上法庭嗎
不需要。司法強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二、街道辦事處有權強拆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街道辦事處沒有強拆的權力。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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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2]《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1]《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1]《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三、司法強拆可以進行上訴嗎
1.如果沒有過上訴期的,是可以上訴的。
2.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為十日。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強拆一般法院需要多長時間,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6個月左右的時間。強拆案件一般屬于行政訴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強拆糾紛后,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訴訟,法律立案后要在6個月內作出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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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五、房子被非法強拆可以報警嗎
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立即報警求助,同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在被侵害之后可以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法律依據有《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
六、司法強制拆遷可以起訴嗎
司法強制拆遷可以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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