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貸款做生意,另一方需承擔責任嗎?
一、夫妻雙方一方貸款做生意,另一方需承擔嗎
一、看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二、夫妻一方隱瞞對方貸款,另一方需要承擔嗎
1、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另一方需要承擔;如果能舉證是一方個人債務,則另一方不需要承擔。
2、認定婚姻關系存續之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有,則該債務視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三、婚后一方貸款用于公司所有,離婚時另一方需要承擔貸款嗎
1、夫妻婚內一方貸款在離婚之后是否雙方一起承擔,往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加以區分,如果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貸款是不需要一起承擔的。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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