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類別有哪些,擔保債權的法律規定
一、擔保的類別有哪一些,擔保債權的法律規定
擔保的類型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反擔保。擔保要注意下列問題1.要調查清楚被擔保人的財產狀況、償還能力以及信譽。
2.可以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監督被保證人按時履行到期債務。
3.在承保時,應盡量選擇一般保證。《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二、擔保的一般類別都有哪一些
擔保的一般類別有1.人的擔保,除了債務人財產以外,又附加了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
2.物的擔保,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作為債權人之債優先受償的對象;
3.金錢擔保,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三、擔保合同的擔保形式有哪些?
一、約定擔保約定擔保,是指以合同的方式設立并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于約定擔保方式。
二、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并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后是質權。至于實際采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于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四、擔保一般有哪些類別呢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擔保的類型有下列幾種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法定擔保與約定擔保;本擔保與反擔保。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
五、一般擔保的類別都有哪些
擔保的一般類別有1、人的擔保,除了債務人財產以外,又附加了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
2、物的擔保,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作為債權人之債優先受償的對象;
3、金錢擔保,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六、擔保有哪些種類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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