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辦房產證,寫一個人名子行不行?
一、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辦房產證,寫一個人名子行不行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后進行分配
二、婚后買房,可以寫一個人的名字嗎
1、婚后買房能只寫一個人的名字。
2、只要夫妻間沒有特殊約定,婚后房子只寫一個人名字的也算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在離婚時協商分割該房產,協商不成的,可以交由法院判決。但是如果該房子是一方用婚前財產購買的,登記在一人名下,且夫妻約定婚后財產各自所有的,那這房子就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
三、婚后買的房,有共同貸款,房產證上只寫一人名可以嗎
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購房合同只是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認購保障,不會影響辦理房本,而且婚后購房一般是認定共同財產的,寫一個人也不改變這一事實。根據《民法典》中第三章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生產、經營的收益;
2、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3、工資、獎金;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擴展資料辦理房本需要的資料
1、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3、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若房屋測繪報告為舊格式的,則還需出具竣工驗收單及填寫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即可。
4、完稅憑證(契稅繳款書)
5、購房人已婚還需提供
1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原則上需校驗原件)
2婚姻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3雙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場辦理,則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辦則需同時提供夫妻雙方私章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四、您好,如果房子是婚后按揭貸款買的,房產證上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嘛
可以寫的,這是屬于婚后夫妻共有財產,不管是貸款還是全款,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會要求帶身份證,購房合同,結婚證等,到時,房產證上就有兩個名字,在共有欄里,會有名字的。結婚后買的房子,即使寫的是一方的名字,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五、婚前買的房子過戶完,辦的貸款,寫的我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還能加上我的名字嗎
對于財產過戶的問題,一般是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雙方要辦理共同財產(房產、車位、車子、倉庫等)過戶的,需要去相應的財產管理局(房管局、車管局),憑借離婚協議書、離婚證等資料申請變更。對方拒絕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
結婚后你們雙方無論誰向他人借錢,在法律上都視為你們夫妻雙方借的錢,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一人還一半,例外借錢的人自己把錢花光了,且沒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另一方已向債權人償還了債務的,可以向其追償所償還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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