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規定是什么,規定是什么
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規定是什么,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規定納稅人有《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按預先核定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引用法規
[1]《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二、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限定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限定如下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3、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限定的幅度內,根據事實上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指營業稅條例規定的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起點。征稅對象達不到起征點的免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征稅對象全額計算征稅。營業稅的起征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下列財政部統一規定的幅度內確定經營商品零售業務的,月銷售收入額200~400元;經營其他業務的,月營業收入額120~200元;從事臨時經營的,每次(日)營業收入額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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