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空頭支票是否構成票據詐騙罪
一、簽發空頭支票是否構成了票據詐騙罪
1、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構成票據詐騙罪。
2、什么是 “空頭支票” 在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為“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空頭支票影響支票信用,我國嚴厲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3、雖然簽發空頭支票是一種嚴重的票據違法行為,但是并非所有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都與詐騙有關,關鍵要看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過失簽發空頭支票的,不構成本罪。
4、如何認定本項中的“簽發空頭支票行為。
1行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將其交給收款人的行為。支票出票包括兩種行為支票制作行為和支票交付行為。只有兩個行為都完成,才能認為支票出票行為完成。如張某填寫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簽字蓋章,然而因故沒有使用而將它鎖進了抽屜。后因其他事情查到這張已填寫的支票,其時張某的支票賬戶已經出現空戶現象。因為張某沒有將這張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認定為簽發空頭支票。
2行為人簽發了空頭支票。簽發空頭支票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出票時賬戶內沒有資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資金,賬戶一直處于空戶狀態。二是出票時賬戶雖有資金,但是資金不足,所開票據金額超過存款金額。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補足資金,賬戶一直處于欠資狀態。三是出票時賬戶內有足夠資金,行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賬戶突然空戶現象。在上述情況下簽發支票,都認為是簽發空頭支票。
3行為人騙取了他人的財物,指行為人將簽發空頭支票作為支付手段,實際不付對價地獲取了他人的財物。財物一般是商品貨物或其他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獲取是指事實上的占有控制。
認定簽發空頭支票,關鍵在于把握行為人對自己銀行賬戶資金情況的認識程度。行為人在簽發支票時,對自己在銀行賬戶內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應當具有明確認識,并且在簽發支票后,對其賬戶資金不存入或不補足,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罪過。
二、票據付款人有重大過失付款的,由誰承擔責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代理付款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偽造者、變造者依法追償。風險提示惡意與重大過失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未依照規定對提出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以及匯票背書的連續性履行審查義務而錯誤付款的;
(二)公示催告期間對公示催告的票據付款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的;
(五)其他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
三、票據的付款人是債務人嗎
付款人如果在票據上簽章,確認付款責任(如承兌責任)的,才會成為票據的債務人。付款人并不是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才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才能成為票據的債務人。在付款人承兌后,付款人就會變成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債務人是指有義務向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人。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務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九條,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九條
四、訪害信用卡管理罪,銀行卡十六張,金額一萬一千元
您好,您的數量剛好夠上立案追訴標準。我國刑法第177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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