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途徑有哪些,法律依據在哪里?
一、合同解除的途徑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終止,合同解除的途徑主要有兩種
一是協議解除,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行使解除權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法定解除,在滿足以下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行使解除權就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均可行使解除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解除權的產生,此項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延遲履行的債務不強調必須是“主要”債務,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5、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特別提醒的是,無論是哪種方式解除合同,一定要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到對方,合同才會解除。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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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議解除類型,并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愿意采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并加以提倡。由于協議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系,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里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三、我國規定合同解除有哪些后果
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請求賠償損害,那么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受到的損害就無法補救。
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復原狀,那么非違約方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為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就得不到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四、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一)因不可抗力產生法定解除權。
(二)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
(三)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
(四)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五)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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