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已成為被執行人時,誰能夠調查其財產?
一、若債務人已經成為被執行人誰可以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1、若債務人已經成為被執行人法院可以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二、債務人不償還到時間債務,債權人能否留置債務人財產
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出現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但是要注意,根據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不得留置的動產債權人是不能行使這一權利的。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三、強制執行法官能調查債務人財產嗎
可以。1、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在法院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必須合作和配合,如實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情況。
2、對違反協助義務的人,法院可以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所以,法院依職權調查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極具實效性的方法。
行動建議
1、實際執行工作中有一些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容易被忽略,針對一些特殊的執行案件,此類財產也應納入我們的調查范圍。
2、比如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出租車營運權等。
四、債務人可將債務轉讓給他人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債務人可以將債務轉讓給他人,債務人要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該轉讓行為無效,債務轉讓的,其從債務也一并轉讓,且新的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五、申請執行法官能調查債務人財產嗎
可以。1、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在法院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必須合作和配合,如實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情況。
2、對違反協助義務的人,法院可以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所以,法院依職權調查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極具實效性的方法。
行動建議
1、實際執行工作中有一些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容易被忽略,針對一些特殊的執行案件,此類財產也應納入我們的調查范圍。
2、比如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出租車營運權等。
六、債務人破產,連帶責任債務人是否有權
以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新破產立法中采取德國法主義即宣告時現存額主義較為適宜。這一對連帶債務人破產時的特殊規定,對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在債務人具有清償能力的正常情況下,通常,債權人可要求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當其不能完全還清時,可將余額逐個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直至完全得到償還為止。但是,在連帶債務人全體或數人破產時,情況便不同了。其一,各連帶債務人的破產程序同時進行,在破產人的財產分配完畢后,債權人的權利便無從實現。所以,花費很多時間,逐個向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的方法,已不可能完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必須允許其向所有破產的連帶債務人同時提出清償要求,才可能在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實現債權。其二,破產債權一般不可能得到全額償還,要打相當比例的折扣。如債權人只能在以債權總額向一個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后,再以余額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或雖可同時分別向各連帶債務人求償,但提出的各破產債權總和不能超過債權總額,則因破產清償比例所限,都不可能實現連帶責任的要求,使債權完全得到償還,所謂同時要求清償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各連帶債務人實際承擔的只是在補充范圍內的連帶責任,并沒有將連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都納入對債權總額的連帶清償范圍內,達到連帶債務設立之本意。只有允許債權人同時對每個破產人都以債權總額作為破產債權,才可能使債權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償,實現連帶債務要求每個債務人都對全部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設立目的。不過,債權人從各連帶債務人處所獲得的清償總額,不得超過其所享有的債權總額,否則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各破產人。打破時間、順序及破產債權數額方面的限制,是使連帶責任在連帶債務人全體或數人被宣告破產情況下完全實現的關鍵。這些就是債務人破產連帶責任,具體有什么規定問題的回答,希望您一切順利。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