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期限一般是幾年,行政處罰時效多長時間?
一、行政處罰期限一般是幾年,行政處罰時效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第一,行政處罰公示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后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后,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后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第三,對于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里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于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于“連續”狀態的,對其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最后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后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第四,對于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復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于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實踐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時效問題作出了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一規定,對于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應以六個月為限,不再執行兩年的規定。在制定行政處罰法的過程中,關于處罰時效問題,是否規定,如何規定,各方面有許多不同意見。一些同志提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涉及社會生活的眾多領域,情況復雜,有些特殊的行政違法行為被發現需要較長一段時間,如出售假種子的行為,必須要等到植物生長到一定階段才能判斷,短時間內對這一違法行為很難發現;又如對于一些違反工商管理、稅務管理的行為,平時不易發現,經常是在進行大規模年檢時才被揭露出來;再如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等行為,有的需要相當一段時間才能發現。因此,行政處罰的時效如果規定的時間過短,有可能使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者逃避處罰,逍遙法外。因此,一些同志建議對行政處罰的時效不作規定,或者規定一個相對長一點的時間。時效,是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的方面,行政處罰法是基本法律,應當規定時效。這是第一的考慮,同時也要考慮到行政處罰的特點以及行政管理的多樣性,行政處罰法將時效規定為兩年,以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刑罰與行政處罰在處罰的性質是不同的,所以在對于時效問題規定的方法上也是不同。刑法關于犯罪追訴的時效,是根據犯罪行為的輕重以及可能給予的處罰,作出的規定,它的追訴期限與犯罪的法定刑期相適應,不是一個統一的時效期限。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規定追訴時效只規定了兩年一個期限,沒有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而規定不同的追訴期限。這主要是因為,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情況不同,違法行為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觸犯法律、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總的說,這類違法行為是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相對來說是較小的。因此,對于這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從處罰手段上看,比刑罰要輕;從處罰的目的上看,更注重糾正違法行為,教育違法行為人自覺守法。因此,從這個角度說,行政處罰法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不宜規定過長,也不必過細。同時,由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申誡罰、財產罰、人身罰、行為罰幾大類,不同于刑罰,因而也不好以不同的處罰種類規定不同的追訴期限。所以規定一個統一的2年追訴期限,是比較適當的。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二、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多長時間,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的時效為二年,若是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原則上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若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三、治安處罰記錄多長時間能消除,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如果被行政處罰過,就會留有治安處罰檔案,不會消除。《公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治安處罰案卷凡在治安管理處罰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建立治安處罰案卷。治安處罰案卷分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處罰卷兩種。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員登記表;
2.審批表;
3.傳喚證(回執);
4.訊問記錄,
5.調查和證據材料;
6.檢查交代材料;
7.裁決書;保證書;
8.沒收財物收據,罰款收據,保證金收據;
9.解除拘留通知書;
10.申訴及復議材料等。治安拘留案卷在裁決執行結束后,由裁定機關業務部門立卷并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其他處罰卷,原則上接受處罰的類別分別立卷,由承辦單位保存一段時間后,登記造冊,經領導批準后處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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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四、行政處罰記錄有效期,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1、行政處罰時效期限為2年。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
五、治安處罰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1、治安處罰的有效期為六個月。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對其進行處罰。該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條
六、治安處罰時效多長時間
我國法律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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