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中,合伙人身份是否可以轉換
一、有限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身份是否可以轉換
合伙企業內部,合伙人的身份可以轉換。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風險提示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二、個人合伙的人數限制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業對合伙執行人執行合伙事務的限制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
專業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七條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三十七條
四、有限合伙企業人數有什么限制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一條
五、有限合伙制個人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個以上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更多的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經營組織。創業投資采取有限合伙制,有利于將創業投資中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有機結合起來。有限合伙制公司將公司股東分成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兩種,在出資額、責任性質和收益分配上,適應了創業投資風險防范的需要。在有限合伙制的創業投資中,有限合伙人可以依據合伙協議,實行分段投資、分段入資,并要求確保投資本金安全。由于有限責任合伙人在這種投資中只承擔有限責任,他們不直接管理資金,創業投資的具體投資活動則由一般合伙人,即對投資活動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負責,這種投資風險分為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的做法,使具體負責投資操作的合伙人變成無限責任承擔者,使投資收益變化首先影口向到經營合伙人的利益,而且如果由于他的錯誤決策使投資組織資不抵債,一般合伙人還必須以自己的其它資產去彌補損失,這就使它的風險和收益完全對稱,從而可以有效弱化道德風險。由于有限合伙制既使創業投資有人承擔無限責任,從而提高創業投資機構的信譽,同時又能允許許多有限責任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可以使更多的。人參與創業投資,能使一般合伙人投入的有限資本形成放大效應,吸引更大的資金參與創業投資,從而促進科技與實業投資的發展。除以上方面外,按照世界各國稅法,對于合伙包括有限合伙在內部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是因為法律對于這類企業組織不視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有限合伙公司將其收入分配給每一個合伙人時才由合伙人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就使有限合伙較一般公司具有減少稅賦的優勢,從而對擬從事創業投資的人或機構投資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有限合伙要求企業的經營者(即事務執行人,下同)要對企業投入資本,并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企業出現虧損,不能完全償還債務時還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償付債務,從而促使他們加倍關注企業經營效益。其次,由于有限合伙允許經營者在投入極少資本(例如總投資的1%)的前提下,以承擔無限責任為代價取得企業的經營權,從而使風險投資家和有關科技人員能參與創業投資,使其少量投入能起到放大資本的作用。有限合伙允許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實行認繳制,當企業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時,其認繳資本可以暫時不到位,而在企業選到好的投資項目時,又可以集中投入資金,既有利于充分發揮資本集合的效應,又能避免資金閑置浪費的風險。對于有限合伙人而言,他們希望以其有限的資本取得更高收益,又不愿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能夠滿足他們的這一愿望。有限合伙作為合伙的一種形式,根據現行稅收政策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收益在作必要扣除后完全分配給投資者,能使有限合伙人獲得比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更高的投資收益,同時由于他們在這種合伙中只承擔有限責任,其責任程度與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所負責任相等,但收益卻要高于有限責任公司。與此同時,無限責任合伙人承擔的無限責任和他們在尋找高回報投資項目的能力、管理經驗上的魅力和專業背景,能使其他投資者放心地把錢交給他們管理,從而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創業投資,進而促進科學技術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以上就是本次律師365對于“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人之間的關系”這個問題的解答。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人是一種公司制,是優于一般的公司制,它更注重企業投資的效益的創業投資形式。國外的創業投資更樂意采用這種形式的合伙。對于有限的資本獲取最大的利益,并相對少的承擔責任,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人就是該種形式最好的表達。六、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限制有哪些
1、對于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已對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之間的財產份額轉讓進行了約定,且未違反《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合伙人之間的合伙財產份額轉讓應當根據合伙協議相關約定進行處理。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風險提示普通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的限制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