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后的流程
一、被起訴之后的流程是什么
被人起訴到法院后,法院直接向你送達紙質的訴訟狀、傳票,需要你簽收,法院會發傳票,傳票上有法官聯系方式,可以打電話問或者去法院查案。《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二、起訴是怎么個流程,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和行政,起訴的流程如下首先準備證據資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申請立案;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刑事公訴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會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交其中載明自訴人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具體的訴訟請求等信息的刑事自訴狀即可。有多個被告的,應當提出相應數量的副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被起訴的流程是什么樣的
1、被起訴的流程是這樣的首先法院應在立案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然后由被告在收到后的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再將答辯狀發給原告,之后由法院選定開庭日期,通知各方當事人,并依法進行開庭審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四、審查起訴會不被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審查起訴會不被起訴的條件是證據不足或者需要補償偵查等。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不起訴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等。對于不起訴的,接到通知后公安機關原則上要釋放當事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五、什么類型的案件之后不能起訴,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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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六、向法院起訴的流程,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起訴的流程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申請立案,當事人準備證據資料;法院將送達開庭公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帶齊資料到庭舉證辯論、發表意見;法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由合議庭進行宣判;等待法院的判決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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