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明對象是什么?
一、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是什么
1、證明對象,也稱為待證事實,是指證明主體運用證據予以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簡單說就是需要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原則上,所有的案件存在爭議的事實均需要證明。但是,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的事實,均應當成為證明對象。
2、免證事實的范圍
1、眾所周知的事實
比如說十月一日是國慶節,五月一日是國際勞動節,太陽每天從東方升起,從西邊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會圓。這些當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證據證明的。
2、自然規律及定理
比如說三角形三個內角之和等于180度、兩點確定一條直線、三點確定一個平面這些都屬于自然規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實
通過基礎事實的證明就能得出結論事實的存在。換言之,作為當事人,結論事實是需證明的。只需證明基礎事實的存在,就能證明出結論事實的存在。
比如說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這是一個基礎事實,可以得出的結論事實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沒有和張三打麻將。很明顯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應該是停在停尸間或停在火葬場等待火化的。肯定不可能和張三打麻將。如果當事人要證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沒有和張三打麻將這個事實是不需要證明的。只需要證明一個基礎事實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謂的推定的事實并不需要證明,并不是說當事人在這個問題上并不需要提供證明,而是說對這個結論事實不用證明。就是在推定時把結論事實的證明對象轉化成基礎事實的證明對象。
4、預決的事實就是為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或者仲裁文書,所確定的事實是不需要證明的
比如說在前面已經有一個生效的判決書,某某房屋屬于張三所有,對于張三而言就不必證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當中只需要把判決書拿出來由于前面的判決對于這個事實已經認定,因此,在后面就無需再作證明。所以所謂的預決的事實就是指在先前的判決、裁定、仲裁文書當中,已經為或仲裁機關所認定的事實,那么當事人在后面的訴訟當中就無需予以證明。
5、如果某一個事實已經被公證文書所認定的,在法庭上當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證明
所以現在在一些重要的情況發生之后,做一個公正是解決日后糾紛的一個很好的手段。
6、自認的事實自認是在法庭上,一方當事人做出的對己方不利的陳述,就叫做自認
自認的事實一旦做出之后,是會采信它。對于對方當事人而言對于某一個事實就不需要做出一個證明了。
二、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是什么?
證明對象,也稱為待證事實,是指證明主體運用證據予以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簡單說就是需要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原則上,所有的案件存在爭議的事實均需要證明。但是,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的事實,均應當成為證明對象。免證事實的范圍1、眾所周知的事實比如說十月一日是國慶節,五月一日是國際勞動節,太陽每天從東方升起,從西邊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會圓。這些當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證據證明的。
2、自然規律及定理比如說112、三角形三個內角之和等于180度、兩點確定一條直線、三點確定一個平面這些都屬于自然規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實通過基礎事實的證明就能得出結論事實的存在。換言之,作為當事人,結論事實是需證明的。只需證明基礎事實的存在,就能證明出結論事實的存在。比如說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這是一個基礎事實,可以得出的結論事實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沒有和張三打麻將。很明顯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應該是停在停尸間或停在火葬場等待火化的。肯定不可能和張三打麻將。如果當事人要證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沒有和張三打麻將這個事實是不需要證明的。只需要證明一個基礎事實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謂的推定的事實并不需要證明,并不是說當事人在這個問題上并不需要提供證明,而是說對這個結論事實不用證明。就是在推定時把結論事實的證明對象轉化成基礎事實的證明對象。
4、預決的事實就是為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或者仲裁文書,所確定的事實是不需要證明的。比如說在前面已經有一個生效的判決書,某某房屋屬于張三所有,對于張三而言就不必證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當中只需要把判決書拿出來由于前面的判決對于這個事實已經認定,因此,在后面就無需再作證明。所以所謂的預決的事實就是指在先前的判決、裁定、仲裁文書當中,已經為法院或仲裁機關所認定的事實,那么當事人在后面的訴訟當中就無需予以證明。
5、如果某一個事實已經被公證文書所認定的,在法庭上當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證明。所以現在在一些重要的情況發生之后,做一個公正是解決日后糾紛的一個很好的手段。
6、自認的事實自認是在法庭上,一方當事人做出的對己方不利的陳述,就叫做自認。自認的事實一旦做出之后,法院是會采信它。對于對方當事人而言對于某一個事實就不需要做出一個證明了。
三、什么是民事訴訟證據,民事訴訟證據的類型及特點
一、民事訴訟證據特征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所謂民事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客觀存在的事實,即具有客觀性,客觀性是指民事訴訟證據本身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虛構的、捏造的。所謂關聯性,是指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具有的某種內在的聯系。證據材料最終被采信為證據的要經過兩個階段。首先,必須看證據材料是否具有關聯性,沒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不能考慮采用為證據。其次,對于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還應就其關聯性的程度加以評價。所謂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不為法律禁止。合法性不僅指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概括起來,合法性包括三個方面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證據形式的合法性;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的合法性。證據材料要成為證據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民事訴訟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的屬性,三者缺一不可。但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之間又絕不能等量齊觀。客觀性是民事訴訟證據的前提屬性,沒有客觀性不可能有關聯性和合法性。只有具有客觀性的證據材料才有可能具備關聯性。只有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而在某種意義上,合法性又是最重要的。一個證據材料如果同時具備客觀性與關聯性,但不具備合法性,一般來說它不可能成為民事訴訟證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就是說,如果勘驗情況和結果即使是客觀的和與案件有關聯的,但如果沒有滿足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驗人或當事人沒有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它仍不能成其為民事訴訟證據。二、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將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由原來的七個種類增加到八個種類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分為口頭陳述和書面陳述,也可以分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當事人自認兩類。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第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于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而對方當事人又不予認可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鑒于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數據。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借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設備而形成的能準確地儲存并反映有關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從證據形式看,電子數據證據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如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電子合同、網絡QQ聊天記錄等等。電子數據證據不僅是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也是計算機、網絡及其他數字產品發展的產物。新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后,電子數據證據作為新一類的證據使用,隨著科技的進步,今后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遇到越來越多的電子數據證據,對于認定電子數據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從而認定案件事實,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可采信認定和電子數據證據證明力的認可。
6、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7、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做出的結論,稱為鑒定意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鑒定結論改為稱鑒定意見。民事訴訟中的鑒定意見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通常有醫學鑒定意見、文書鑒定意見、痕跡鑒定意見、事故鑒定意見、產品質量鑒定意見、會計鑒定意見、行為能力鑒定意見等等。
8、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后的記錄。三、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民事訴訟證據被提交到法庭上之后,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即從真實性、關聯性到合法性,從形式到逐項全面、客觀地予以審查。審查的手段包括聆聽、閱讀、核對、提問、反問、勘驗、鑒定和休庭調查取證等。對于經上述審查后不能排除疑點或矛盾的,作出是否采納或不予采信的處理。可以說,民事訴訟證據的采信其實就是一個“篩選”證據的過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舉證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出臺前,民訴法僅規定了當事人負有舉證的責任,而沒有對當事人舉證的期限作出規定。因此在審理案件任何階段當事人都可以“隨時”提出證據,容易造成訴訟中的突然襲擊和訴訟拖延,從而有損訴訟效益和公正。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后,對當事人舉證期限作了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操作仍然比較混亂,各地做法不統一。有的規定一審開庭前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有的規定當事人應在一審法院合議前提交證據;有的規定當事人必須在一審審限內提交證據;還有的規定當事人在二審階段仍可以提交證據。筆者認為,當事人舉證期限不確定或者說當事人不按時舉證,往往會影響民事訴訟的效率,加大訴訟成本,增加另一方當事人訴累,更關鍵的是容易使審判活動受到當事人舉證的無形牽制,造成審判活動的被動性和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因此,建立舉證時限制度十分必要,一般將當事人舉證時限限定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前;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經人民法院同意,可適當延長;對于二審或再審期間,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判的,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一般不再采納,視為其在一審階段放棄舉證權利,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以維護法院裁判效力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80條
[2]《民事訴訟法》 第63條
四、在民事訴訟中什么是訴訟爭議標的?
當事人之間爭議需要解決的民事經濟法律關系就是訴訟爭議標的。訴訟爭議標的是雙方發生糾紛的具體事情,在起訴之前,必須明確訴訟標的,繳納訴訟費用也是根據標的額計算。人們在生活中發生糾紛,最終解決的辦法可能是起訴,如果這個標的不清晰,法院不會立案。雙方在什么方面發生糾紛和爭議,就可以理解為標的。
五、民事訴訟是什么?
一、什么是民事訴訟1、民事訴訟就是民事官司,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2、通俗地講就是你的人身和經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常見的民事官司
1.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因財產權而發生的糾紛,多數指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糾紛;
2.公民之間因買賣、租賃、借貸、贈與、典當等合同行為而發生的糾紛以及繼承遺產所引起的糾紛;
3.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所產生的債務糾紛以及損壞財產引起的賠償糾紛;
4.因人身權利引起的糾紛,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
5.因侵害公民的發明權(專利權)、著作權(版權)而引起的糾紛;
6.婚姻家庭引起的糾紛,主要有離婚以及因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的糾紛,家庭成員間的贍養、撫育、扶養等糾紛;
7.因經濟合同、企業勞動用工、企業承包、土地承包、相鄰權等引起的糾紛;
8.法律規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文件規定的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訴訟案件 。
六、民事審判民事訴訟是什么?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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