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無效制度的相關規定及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婚姻登記無效制度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具體包括重婚,男女方或者其中有一方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存在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系,屬于這三種情形的,婚姻關系從始至終都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重婚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會被判刑。
二、申請婚姻無效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結婚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結婚當事人是否存在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便于人民法院及時將審理結果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便于當事人提出申請和參加案件的審理活動。
三、瞞報年紀辦理的結婚登記有效嗎
虛報年齡辦理的結婚登記是無效的。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律規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候,如果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話,去法院起訴一般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四、瞞報年齡辦理的結婚登記有效嗎
虛報年齡辦理的結婚登記是無效的。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律規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候,如果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話,去法院起訴一般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五、民事確認合同無效訴訟時效上有限制嗎
確認合同無效訴訟時效上沒有限制。訴訟時效僅限于請求權,請求權是權利的實現需要相對人為一定的行為,否則權利將無法實現,而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無論是司法機關依職權確認無效還是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都不符合請求權的這一基本特征。
六、婚姻無效是法院主動審查嗎規定是什么
一、婚姻無效是法院主動審查嗎?婚姻無效是法院主動審查。《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九條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二、 對于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是什么?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后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愿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后,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橐龅怯洐C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在當代的社會婚姻的法律效力對于夫妻雙方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說雙方當事人是締結夫妻之間的關系,但是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的話,相關的一些行為也并不能夠是以夫妻的名義從事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婚姻就是屬于一直無效的。比如說存在重婚行為。
婚姻無效是法院主動審查嗎?
滿足結婚條件結婚條件的婚姻才是具有效力的,那么什么情況下為無效婚姻?結婚的禁止性條件有哪些?合同糾紛律師就結婚和無效婚姻作了相應的闡述,詳情請看下文。一、什么情況下為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國《民法典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結婚所必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二、實質條件有《民法典》第1046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需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1047條規定了禁止結婚禁止結婚的情形,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同時,在形式上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滿足以上的情形的婚姻都屬有效的婚姻,在以下情形下的婚姻被判定為無效的婚姻,《民法典》第1051條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的婚姻為自始當然無效。有權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51條
[1]《民法典》 第九條
[1]《民法典》 第1046條
[2]《民法典》 第六條
[3]《民法典》 第1047條
[4]《民法典》 第八條
[1]《民法典》 第1051條
[1]《民法典》 第1051條
[1]《民法典》 第10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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