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計算公式,算算你的個稅是多少_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
一、個稅計算公式,算算你的個稅是多少
啦啦啦啦,國家終于決定發紅包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已經獲得人大通過,正式發布了。什么,國家發紅包了,作為HR的你竟然還不知道怎么領?
關于國家發的紅包怎么領?領多少?咱們就在這里掰扯掰扯。篇幅有限,這里只探討工薪階層的工資個稅怎么辦,其他性質的收入本文暫不討論。
一、什么時候開始領紅包?
簡單兩步走
1.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先將工資、薪金所得的起征點提高,并適用新的綜合所得稅率。
2.2019年1月1日起
其他部分(各項專項支出扣除等,現在還沒有明確如何扣除)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國家給你發了多少紅包?
1. 個稅起征點
由原來的3500大洋(RMB)提高到了5000大洋(RMB)。
2. 稅率如下表
月應納稅所得額X(舊)
月應納稅所得額Y(新)
稅率
080000,X*
0.
45-
15160,IF(X>
55000,X*
0.
35-
7160,IF(X>
35000,X*
0.
3-
4410,IF(X>
25000,X*
0.
25-
2660,IF(X>
12000,X*
0.
2-
1410,IF(X>
3000,X*
0.
1-
210,IF(X>
0,A3*
0.
03,
0))))))),
2)
計算公式2(使用數組進行判定選擇范圍)
假設應納稅所得額為Y,則個稅
=ROUND(MAX(Y*{
0.
03,
0.
1,
0.
2,
0.
25,
0.
3,
0.
35,
0.
45}-{
0,
210,
1410,
2660,
4410,
7160,
15160},
0),
2)
其中的{
0,
210,
1410,
2660,
4410,
7160,
15160}為速算扣除數。
好了,到此為止我們就知道了國家到底發了多少紅包,如何去計算紅包數額了,HR小伙伴們也能從容應對公司員工的各種詢問了。
最后,跟大家一樣期待國家盡快將其他扣除項目的實施細則頒布出來,盡早把剩下的紅包也給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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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要怎么樣計算
1、所得稅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3、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三、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稅是不是指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
1、一般情況的虧損彌補。
首先要明確虧損的內涵。稅法上的“虧損”是指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金額,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據,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虧損額。
其次虧損的彌補期限是5年。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98號)第八條明確,對企業由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之間的虧損彌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148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這條規定要求,企業取得的免稅項目應該單獨核算,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不能盈虧相抵。而企業會計利潤是綜合計算的,沒有區分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納稅申報表同樣未單獨體現應稅項目所得與優惠項目所得。
因此,計算應稅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減免稅項目所得,不管免稅項目是盈利還是虧損都要作全額調減,計算公式為應稅項目調整后所得利潤總額免稅項目所得。要注意的是,舊所得稅稅法對此有不同的處理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34號)的規定,免稅項目的所得可以彌補應稅項目當年及以前的虧損。
3、籌辦期間形成的虧損彌補問題。一是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由于企業在籌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籌辦期不計算虧損,也無需進行匯算清繳,而籌辦費的有效虧損彌補期限也得到了推遲。
4、跨年度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彌補虧損。對跨年度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否彌補虧損的問題,新舊稅法有不同的處理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56號)(注該文已廢止)規定,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而根據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引用法規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第八條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第九條
[1]《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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