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
一、你好,問一下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
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要求依照協議補償或安置的,應判令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履行給付補償或安置的房屋,拆遷人拒絕執行的,可采取劃撥拆遷人款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按協議約定的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法,予以強制執行。
對于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安置給數個被拆遷人,應作為房屋確權糾紛案件審理,未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被拆遷人,可另行起訴拆遷人,拆遷人應負另行安置或補償責任。
二、安置房買賣糾紛,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的解決辦法
1、協商解決協商溝通一直都是解決糾紛的第1步,而且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最快捷的方式,所以首先要進行協商。在協商解決的同時,購房者還應了解相關政策法規,以防自己處于劣勢。
2、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有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雖然不如協商簡單方便,但是也是較為快捷的解決雙方糾紛的方式。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那就只好將糾紛訴諸于法院,雖然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這一方式較為公平,但是耗時較久,成本也比較大。
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應該如何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屬于行政協議,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四、拆遷房合同糾紛怎么樣處理
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
拆遷房合同糾紛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幾種方法
一、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二、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1]《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