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
一、什么是行政立法行為?行政立法是一種什么樣的行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將某些立法權授予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得依據授權法(含憲法)創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它通常具有兩方面的
1、國家行政機關接受國家立法機關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2、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關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活動。亦稱“準立法”。
二、行政立法的特點
我國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質和立法性質的有機結合。它既有行政的性質,是一種抽象行政
行為,又具有立法的性質,是一種準立法行為。忽視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質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質主要表現在
①行政立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
②行政立法所調 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及與行政管理密切關聯的事務;
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實施 和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質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質主要表現在
①行政立法是有權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創制 法律規范的活動;
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為規則屬于法的范疇,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 普遍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③行政立法必須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
三、行政立法是一種什么樣的行為
1、行政立法不都是抽象行政行為,要分情況,只有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實施的制定法律法規的行為等才是,而對于立法機關在行政方面的立法則不屬于。
2、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實施的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規范文件和非規范文件。
四、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
(一)行政行為無效是指行政行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據理智判斷具有絕對明顯的瑕疵的無效。規定以下幾種情形
1、以書面形式做出,但是未注明做出機關。
2、通知頒布證書的形式作出。但是沒有遵守形式的規定。
3、違反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
4、因客觀原因無法實施的行為。
5、要求實施構成犯罪或宗教罪行。
6、 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
(二)絕對無效無任何公定力,提請有權機關確認,不受訴訟實效的約束;自己否定其效力。
(三)相對無效針對可撤消行政行為,公民可以抵制無效行政行為,但可能判斷錯誤,當事人向法院提請確認無效,向行政機關申請撤消不是其必經程序。
二、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由哪個部門組織起草
一、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起草。
二、立法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四、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引用法規
[1]《立法法》 第六十七條
三、行政立法的主體有有哪些
1.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
2.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3.我國行政立法的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四、行政立法的范圍是什么
行政立法的范圍通常包含兩方面的1.國家行政機關接受國家立法機關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2.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關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活動。亦稱“準立法”。行政立法的包括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法律規范;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法律規范;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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