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權人
一、受害人有權得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嗎
受害人有權得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2.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法領域的當事人包括了受害人。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債務清償人,哪些人可以作為清償受領人
一、哪些人可以作為債務清償人清償當事人包括清償人和清償受領人。為清償行為者,稱為清償人。受領清償利益的人,稱為清償受領人。清償一般應由合同義務一方為之,但也不以此為限。在債法理論上,清償人可分為須為清償之人與可為清償之人。債務人為須為清償及可為清償之人。歸納起來,清償人有下列幾種人
1、債務人。合同債務人負有清償義務,必須為清償。連帶債務人、保證債務人亦同。債務履行行為如系法律行為,債務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破產財產喪失管理與處分權,因而不得為有效的清償。
2、債務人的代理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性質上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外,債務的清償可由債務人的代理人為之。但代理唯于履行行為系法律行為時才可適用。[
10]清償由代理人為之時,代理人可以同時代理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履行的法律行為。此時代理制度上關于雙方代理的禁止性規定不適用。
3、第三人。債務本應由債務人清償。但債務的清償,無非在于使債權人滿足其利益要求。如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債權人滿足,同時又對債務人沒有不利時,原則上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此種情形即債法或合同法理論中的第三人清償制度,包括合同成立時約定或法定由第三人清償以及合同成立后第三人的代為清償。債權人對于第三人為清償的履行行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時,發生受領遲延的效果。因合同成立時確立的第三人清償在本書合同的履行一章中已作介紹,本節重點介紹代為清償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清償受領人
清償受領人,即受領清償利益的人。清償須向有受領權的人為之,并經其受領后,始發生清償效力,債的關系才能消滅。債權人為債權的主體,享有清償受領權,自不待言。但債權人如受破產宣告,則不得受領清償,在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管理人有權受領清償。歸納起來,合同債權人以外的可受領清償人,有以下數種
1、債權人的代理人;
2、破產財產管理人;
3、債據的持有人;
4、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
5、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受領清償的第三人;
6、經債權人認可或受領后取得債權的人。
三、在職時為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的構成受賄罪嗎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四、受雇人在雇傭期間受傷,雇主是否擔責
1、受雇人受傷,雇主如果有過錯的,要擔責。
2、雇主與雇員要根據各自的過錯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3、但如果是第三人造成雇員受傷的,則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雇員也可以要求雇主給予補償,雇主在承擔補償責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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