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簽合同有效嗎?如何處理?
一、臨時工簽合同生效嗎,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如果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依法簽勞動合同,經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來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二、臨時工是否需簽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是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于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
三、臨時工要不要簽合同,不簽合同對自己有什么影響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今后用以處理辭退糾紛的重要依據,必須認真對待。有些企業以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更好的保護企業方的利益,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
2、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所以不是臨時工要不要簽合同,而為了保護企業以及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并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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