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
一、上下班途中受傷,如何處理?
1.上下班途中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只有一種,就是看該事故是否是該職工本人的主要責任,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該事故不是該職工本人的主要責任(該職工本人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則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之規定,認定該職工的受傷為因工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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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二、上下班途中時間路線如何去算才是合理的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與已積累的司法實踐,對上下班之途合理性范圍的確定可歸納為一些具有指導意義的原則。
(一)合理路線以上下班為目的。首先,路線選擇的合理性與行進的目的不可分,上下班路線以順利、安全地到達工作地與居住地為目的,以此為終點的是合理路線的前提。
其次,合理路線可能具有多個起點,尤其是上班的路線,可能從自住的房屋出發,可能從父母住處出發,也可能為購物、吃飯而從超市、飯店、商場出發,只要以上班為目的,皆為上班之途。
再次,合理路線并非唯一路線,或許可供選擇的上下班路線有多條,只要能順利、有效、安全地到達目的地,不作無理由的長距離繞行、不明顯違背效費比的選擇、不無端增加危險的捷徑,都具有合理性。
第四,合理要求不限制路線長短,有的勞動者居住地距離工作地點較近,有的距離較遠,有的甚至很遠,根據社會調查機構的調查顯示,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平均上下班通勤用時超過一小時,有的勞動者甚至每天需要四至五個小時的超長路程交通,而在一些特殊工作及工時制度下,會出現數百公里、數十小時的上下班之途。
(二)合理時間以上下班為所需。
其一,一般的遲到早退不應影響工傷認定。對上下班途中的傷害認定工傷,是對勞動者權益保護范圍的擴大與保護力度的加強;
有利于勞動者在暫時或永遠喪失或降低勞動能力時得到社會救助,使其及家人免于困厄。
單位的勞動紀律與職工的法定權利并非同一層面規定,因為遲到或早退剝奪受傷職工得到救助的權利;
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得到工傷救助也不是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應受到的處罰。
其二,認定工傷所考慮的合理時間以完成上下班的行為所需。
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是相互支持、相互印證的兩個因素,通行所需時間要結合交通方式與選擇路線來確定,同時考慮交通工具、季節天氣、路況里程等相關情況;
不能以交通需時太長否認其非屬上下班途中,也不能僅以其在上下班合理路線上受傷,就認定其應屬工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三、咨詢下對于上下班途中時間路線怎么算才合理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上下班途中的受傷時間如何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擴展資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
[4]《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五、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況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勞動者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勞動者加班加點及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的上下班途中。具體是指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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