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材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怎么樣構成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材罪,有沒有規定?
犯罪嫌疑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客觀方面的表現實施了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材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專用竊聽器材的管理制度,嫌疑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此外,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材罪。
二、怎么樣才會構成非法生產專用竊照器材罪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秘密偵察、聯絡的工具。這些工具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衛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則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的商業秘密等。另外,秘密聯絡、截密等器材直接關乎國家安全利益,因此,對這些間諜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范圍由國家安全部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生產、配售都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安排、批準。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非法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生產、銷售或者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銷售但擅自超計劃生產、超范圍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國家安全部門進行偵查、保衛工作的專用工具,其生產、銷售均由國家安全部門嚴格控制。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在法律上屬于一般禁止的事項,因此除非已有國家安全部門明確的指定、批準,原則上均屬于非法生產、銷售。實踐中對于涉嫌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人必須提供其生產、銷售行為已經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為合法的,應當認定其為非法生產、銷售。值得注意的是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否屬于非法行為的證據規則不同于一般案件,這是因為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除經專門特許外,均為非法,即國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國家安全部門指定、特許專用間諜器材生產、銷售是不同于其他行業管理的,其指定、特許行為一般是不對外公布的,所以,行為人不能提供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本身就說明其行為是非法的;同樣,即便經過指定、批準的,如果其行為超出指定、批準范圍,超出部分仍應認定為非法,非法生產是指未經批準,運用各種手段加工、制作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實踐中常用的手段有自行設計加工,如設計加工竊聽裝置;自行編制,如編制一次性密碼本;組裝,如購買電子元器件組裝竊聽裝置;改裝,如把一般民用電子設備改裝成電子截聽設備等,不論行為人采取何種手段,只要從無到有地制造出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設備經過改造變為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就構成非法生產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只要行為人生產的產品屬于國家安全部確認的專用間諜器材,即使其產品質量、性能低于合法生產的專用間諜器材,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非法銷售是指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專用間諜器材或者向沒有法定使用許可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出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為了出售而走私、購買專用間諜器材的,以非法銷售論。但如果走私專用間諜器材達到走私罪標準的(偷逃應繳稅額在50000元以上),應作為牽連犯比較兩罪分別可能判處的刑罰,從一重處斷。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有以營利為目的,則不必過于苛刻,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
三、怎么樣才會構成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材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秘密偵察、聯絡的工具。這些工具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衛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則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的商業秘密等。另外,秘密聯絡、截密等器材直接關乎國家安全利益,因此,對這些間諜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范圍由國家安全部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生產、配售都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安排、批準。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非法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生產、銷售或者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銷售但擅自超計劃生產、超范圍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國家安全部門進行偵查、保衛工作的專用工具,其生產、銷售均由國家安全部門嚴格控制。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在法律上屬于一般禁止的事項,因此除非已有國家安全部門明確的指定、批準,原則上均屬于非法生產、銷售。實踐中對于涉嫌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人必須提供其生產、銷售行為已經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為合法的,應當認定其為非法生產、銷售。值得注意的是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否屬于非法行為的證據規則不同于一般案件,這是因為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除經專門特許外,均為非法,即國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國家安全部門指定、特許專用間諜器材生產、銷售是不同于其他行業管理的,其指定、特許行為一般是不對外公布的,所以,行為人不能提供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本身就說明其行為是非法的;同樣,即便經過指定、批準的,如果其行為超出指定、批準范圍,超出部分仍應認定為非法,非法生產是指未經批準,運用各種手段加工、制作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實踐中常用的手段有自行設計加工,如設計加工竊聽裝置;自行編制,如編制一次性密碼本;組裝,如購買電子元器件組裝竊聽裝置;改裝,如把一般民用電子設備改裝成電子截聽設備等,不論行為人采取何種手段,只要從無到有地制造出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設備經過改造變為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就構成非法生產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只要行為人生產的產品屬于國家安全部確認的專用間諜器材,即使其產品質量、性能低于合法生產的專用間諜器材,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非法銷售是指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專用間諜器材或者向沒有法定使用許可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出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為了出售而走私、購買專用間諜器材的,以非法銷售論。但如果走私專用間諜器材達到走私罪標準的(偷逃應繳稅額在50000元以上),應作為牽連犯比較兩罪分別可能判處的刑罰,從一重處斷。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有以營利為目的,則不必過于苛刻,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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