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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構成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

法律咨詢網2023-06-26 22:51:04刑事辯護826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構成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

一、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構成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構成

關于“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構成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構成”的相關解答如下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構成有以下幾個要件(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顒印N覈锻恋毓芾矸ā穂

1]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對于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壞了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顒?。(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

2]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如越權審批出讓或者出讓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低價出讓,是指以低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就明確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準。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基準地價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國家支持或者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非法低價出讓行為,但情節尚不屬于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 (30畝)以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刑法條文編輯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定編輯(一)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又會牽連觸犯受賄罪,對之應擇重罪從重論處。(二)行為人出于牟利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標準編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公頃(30畝)以依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四百一十條

二、關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

6.19法釋[

2000]14號)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依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條
[3]《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
[4]《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5]《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6]《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7]《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8]《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三、關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

6.19法釋[

2000]14號)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依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條
[3]《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
[4]《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5]《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6]《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7]《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8]《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四、關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

6.19法釋[

2000]14號)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依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條
[3]《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
[4]《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5]《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6]《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7]《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8]《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五、關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犯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

6.19法釋[

2000]14號)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依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條
[3]《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
[4]《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5]《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6]《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7]《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8]《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六、關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犯罪的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

6.19法釋[

2000]14號)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依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條
[3]《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
[4]《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5]《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6]《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7]《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8]《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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