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一、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專業分析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為違法事實確鑿,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處罰較為輕微的案件。處罰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33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33條
[2]《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3]《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七條
[4]《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八條
二、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以上就是行政處罰法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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