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條件有哪些?具體怎么規定?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哪些,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公民或者是法人存在行政違法的行為,以及還有進行處罰的機關必須要有職權的行政處罰權的機關進行處理,再者就是當事人有一定的責任能力人,這都是有規定的。
二、行政處罰法定程序是什么?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序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當場執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條件)是違法事實確鑿;處罰有法定依據。三、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處罰》第三十三條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四、行政處罰的實施程序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6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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