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下級機關必須執行哪些?》
一、行政復議決定下級機關必須執行哪些?
《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二條
[2]《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七條
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在哪些情況下能夠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允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越過法定職權作出允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背法定流程作出允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有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請人允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能夠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到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三、行政復議的決定強制執行
專業分析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方式主要有兩種
1.責令限期履行。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2條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并送達當事人后,就發生法律效力。對于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復議決定,申請人如果還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申請人對于行政復議決定仍然有執行的義務。對于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復議決定,申請人只有無條件的執行。如果申請人超過法定訴訟期限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就構成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應承擔被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
對于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32條
四、行政機關必須受理的復議申請應當滿足哪些法定條件
1、為暢通復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
2、“法定條件”的具體
1一是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二是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三是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四是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五是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六是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七是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五、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如何處理?
你好,對于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這種情況,我們知道,《行政復議法》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并且行政機關不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上級的行政復議決定下級行政機關職能執行,沒有權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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