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行為
一、什么是行政性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行政性壟斷及限制競爭行為中所具體包含的行為包括獲得行政許可以及授權的經營者限制其他競爭對手的行為;政府機關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常競爭的行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溫馨提示】遇到法律問題,有81%的當事人第一時間通過搜索與學習基本法律知識來了解問題的可能風險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糾紛,遇到法律問題及時找專業的律師咨詢,點擊咨詢按鈕快速找到最合適、可靠的律師,能夠降低該問題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見法律風險。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二、對經濟感興趣,想知道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壟斷行為有哪些不同?
專業分析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出十一種行為,其中四種屬于限制競爭行為,另外七種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為混淆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低價傾銷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詆毀商譽行為.
壟斷行為是限制競爭,它會導致某時、某地、某一經濟領域甚至整個國民經濟限于某種缺乏競爭的狀態.衡量是否對競爭造成限制,需要動態乃至客觀的考察社會交易環境和交易方式,因而與一國在某一時期的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有密切聯系,因此不應該將壟斷行為包括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內,壟斷也不是什么廣義的不正當競爭.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不正當競爭與壟斷的區別是
1、不正當競爭是一種競爭行為;壟斷是一種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有些壟斷行為則可以由法律認可和維護.
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壟斷行為的主體不僅限于經營者,有時可能還包括某些政府機關.
4、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濟后果一般比為法律所反對的嚴重壟斷的較輕。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