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法實施條例
一、《中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30條是如何規定的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是怎么規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三、中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職責,經有權監督的行政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四、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是怎樣規定的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2、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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