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要授權分公司執行合同,該怎么操作?法律上有何規定?
一、總公司簽訂合同授權分公司執行可以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可以委托給分公司進行執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雖然分公司不具備單獨的法人資格,但是也需要進行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也可以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簽訂合同。
二、分公司可以代替公司的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嗎?
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可以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可以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2112號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三、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起訴嗎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起訴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對外簽的合同,起訴時,一般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但依據民訴意見,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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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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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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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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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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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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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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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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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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