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領證時是否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
一、民法典結婚領證必須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法律沒有規定結婚領證前必須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并未違反法律規定,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二、如果沒領結婚證算重婚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如果沒有領結婚證不一定就是重婚。這需要看雙方對象是否已經有了同居的關系,并且要在以此為基礎的關系上再去看其中的一方是否已經結婚或者明知他人已經有了配偶,還是要和他人同居,這種情況才是屬于重婚行為,而且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罪的。
三、請問民法典結婚后再財產公證是否有效
結婚后再對婚前的財產進行公證,是有效的。因為公證的屬于對雙方婚前財產的范圍進行明確,不觸及法律法規中明確不能予以公證的范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明確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在離婚時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不做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在長時間的夫妻生活中,個人婚前財產可能會因為頻繁的處分,導致與婚內共同財產混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