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權益受到侵犯怎么辦?
一、公司大股東侵犯小股東的利益時應該怎么辦呀
公司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時,小股東可以派代表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2]《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3]《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二、公司大股東侵犯小股東的利益時應該怎么辦
1、公司大股東侵犯小股東的利益時,小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股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小股東起訴應當提交大股東侵權的證據以及起訴書等資料。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三、大股東不愿分紅,小股東應該怎么辦
如果公司大股東不愿分紅,利用表決權故意阻撓,導致股東會無法通過分紅的決議,小股東還可根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實施司法救濟。根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于不分配股息紅利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此種情況下,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風險提示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
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
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
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紅利給各股東。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75條
[1]《公司法》 第75條
四、公司大股東侵犯小股東的利益時如何處理
公司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時要采取下列辦法處理1、小股東可選出代表,就大股東的侵權行為與之協商進行處理;
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代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大股東就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起訴流程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五、公司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應怎么辦
1、公司大股東侵犯小股東的利益時,小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股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小股東起訴應當提交大股東侵權的證據以及起訴書等資料。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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