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產分割協議書有用嗎?
一、家產分割協議書有用嗎
甲方(父母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兒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女兒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促進家庭和諧,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糾紛,甲、乙、丙三方為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歸屬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為甲方具體為乙丙之父(該房屋系乙丙之父單位分配給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為房改房,房屋登記證書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甲方具體為乙丙之父(該房屋系乙丙之父單位分配給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二條、本協議所述房屋,原甲乙丙三方曾有口頭協議,由丙方出資兩萬元整以甲方名義購買后,由甲丙雙方共同居住,其所有權歸甲方享有。待甲方百年之后,該房屋所有權由丙方繼承,與乙方無關。由于丙方長期在外工作,且目前出現了困難,急需錢周轉,故三方共同協商一致,并征求女婿與兒媳意見后,共同決定改變原口頭協議。
第三條、本協議所述房屋,由乙方出資八萬元交付丙方,房屋所有權仍歸于甲方;但甲方百年之后,該房屋所有權由乙方繼承,丙方對本協議所述房屋無繼承權。
第四條、甲方本著平等對待每個兒女的原則承諾,在享有該房屋所有權與使用權期間,不對該房屋作出任何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出賣、抵押、贈送等行為)。
第五條、該房屋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間,如需維修、裝璜等,在甲方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由甲方承擔;如費用過大,甲方征得乙丙雙方同意后,由三方共同出資。
第六條、該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資為由,未經甲、丙兩方同意,對本協議所述房屋作出任何處置行為。
第七條、本協議不改變乙、丙雙方對甲方應盡的法定贍養義務,也不改變乙丙雙方對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財產繼承份額的權利。
第八條、本協議訂立后,乙、丙雙方每年都應抽出一定時間,帶上家人,到此房屋內陪甲方居住一段時間,以盡精神贍養之義務。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每方各執一份,自三方共同簽名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給付丙方人民幣八萬元整時生效。女婿與兒媳作為見證人在本協議上簽名。
第十條、本協議效力約定除新的三方書面協議可以改變本協議約定之外,任何協議或單方指定均不得改變本協議。本協議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協議之外的任何協議及其他指定行為(包括公證文書在內)。
甲方(父) 甲方(母)
乙方 乙方愛人見證
丙方 丙方愛人見證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訂立地點
家產若是呼吁共同財產,那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也需要通過協議或者是訴訟的方式進行分割,一般來說,若是能通過協議的方式能解決,那么不僅能少花費些時間,同時也可以不用支付律師費、訴訟所需費用等,也緩解了司法壓力。
二、兩份財產分割協議書具有相同的效力嗎?
兩份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具有相同的效力的,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對于財產分割是需要達成一致的協議的,因此為了避免日后的糾紛等問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并且需要雙方共同確認簽字、注明日期、協議份數、其他約定事項等。
三、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法律效用嗎
離婚后發現對方隱瞞財產的,要先明確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1、雙方的工資、獎金;
2、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離婚后發現對方隱瞞以上財產的,按以下規定可以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1、配偶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與對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從發現時起2年內請求法院再次分割。 所以,離婚時一方隱藏財產的行為,離婚后才發現這個情況的,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并且,發現之后要積極采取措施,否則的話,過了訴訟時效將會承擔敗訴的風險。 當然,離婚后才發現對方隱瞞財產,這時對方肯定會否認,那么這時候受有損失的一方就要提供證據證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依靠自身難以證明,并且涉及的數額較大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四、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1、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但是在婚內財產協議書中出現的以下約定無效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五、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效么
財產分割協議書是有效的。夫妻之間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可以加強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也還是有效的。公證是一項民事行為,經過公證后的文書,具有最強的法律效力。
《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引用法規
[1]《民典法》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