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工傷,是否認定為工傷
一、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不屬于工傷的,是否認定為工傷
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調查認定勞動者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之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屬于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不屬于工傷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引用法規
[1]《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七條
二、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傷屬于工傷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只有部分情況才能夠認定為工傷,比如說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但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有自殘的情形,那么不能夠算作工傷。
三、去別人廠里幫忙摔傷算不算工傷,法律有哪些規定
在別人的廠里幫忙,出事故并不認定為工傷,不能獲得本單位的工傷賠償,但是工廠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崗位出現的事故屬于工傷,可以向單位申請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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