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是什么?
一、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是怎樣的?
即使是對于違章建筑,也需要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來拆除,那么,違章建筑的拆除的程序是怎樣的呢?第一,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第二,調查程序。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其次,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第三,決定程序。首先是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然后是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第四,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違建拆除程序時間順序
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執法人員7日內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及收集其它相關證據。
3、審批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后,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告知擬給予處罰的,執法人員將所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處罰的具體告知行政相對人,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有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聽證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予以聽證;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6、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主體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若不服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送達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
8、違法當事人在三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限屆滿當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或行政機關可中止或停止起動強制執行程序,待二審終結后再起動強拆程序(具體時間無法確定)。
9、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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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強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若不服決定,可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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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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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行當事人不履行的,由縣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
所以,依法強制拆除“一處”簡易結構的違章建筑,最快應為7個月,如遇訴訟最快應為9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三、違法建筑拆除要走哪些程序,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違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筑物違章后,對違章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筑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結果和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等權利。法律設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處罰公開,保護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充分行使。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15修訂)》第六十八條規定
引用法規 2015修訂)》 第六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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