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哪些情況下,會在立案后裁定駁回起訴
一、行政訴訟在哪些情形下,法院會在立案之后,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三、行政訴訟一審駁回來能在起訴嗎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四、民事訴訟管轄權裁定異議能否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管轄權裁定異議是可以駁回起訴的,只要異議成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五、行政訴訟駁回起訴需要開庭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1、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六、我想請教一下行政訴訟再審被駁回怎么辦
行政訴訟申請再審駁回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中的規定在遇到再審請被駁回的情況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是可以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于下一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其中發現相關的裁定或是調解書的中發現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是社會利益的情款,就可以提出抗訴。同樣的在各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同級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中發現了調解書中具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損害社會利益的,就可以依法向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對于相關裁定或是判決的檢察意見,并且發生這樣的情況還需要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當然也不會是所有的再審申請被駁回都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意見或者是抗訴。依據我國的法律中規定的條件來進行程序,符合條件的才能對于法院的判決或是裁定提出監察意見或是抗訴第一滿足的條件就是人們民法院駁回了再審的申請;第二就是人民法院逾期沒有對再審申請做出裁定的情況;第三就是對于已經接受再審申請,并且進行了判決或是裁定,但是仍然有錯誤的情況。如果是發生了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情況,當事人又向相關的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檢察意見或是抗訴的,在人民檢察院受理抗訴之后,根據相關的法律判定為符合再審的情況,相關的人民檢察院就會向法院提出抗訴,受理抗訴的人們民法院就可以將相關的判決或是裁定交由下一級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在法律中還指出了對于因為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是檢察建議的時候,相關問題的審理就不會受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的裁定影響,而是執行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或是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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