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家庭和可撤銷婚姻家庭的含義
一、無效婚姻家庭和可撤銷婚姻家庭的意思
1、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2、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是無效婚姻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可撤銷婚姻不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缺少結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比如因脅迫結婚的。可撤銷婚姻的情況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而無效婚姻的情況是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具體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因為受脅迫結婚的婚姻可撤銷。《民法典》實施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婚姻也屬于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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