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證簽勞動合同的后果 使用假公章簽合同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用假身份證簽勞動合同的后果
用假身份證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導致兩種不利結果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8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可見,你以假身份證的姓名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可能涉嫌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你的權益就無法受到勞動合同的保護。
其次,偽造假身份證并使用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三)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同時,該法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三)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18條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七條
[2]《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八條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七條
二、用假身份證簽合同的后果
本問題由聽律網特邀嘉賓李慧律師為您解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三)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2]《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七條
[3]《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八條
三、使用假公章簽合同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蓋章與合同效力的問題之本質不在于章本身的真假或者加蓋與否,關鍵在于蓋章之人是否有代表權或代理權,故只要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義而非自身名義簽訂合同的,就應認定為是公司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首先要搞清楚蓋章行為的意義。《民法典》第490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從該規定看,蓋章與簽名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對書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確認。對自然人而言,簽名與加蓋私章都由其自身完成一般不存在爭議。但公司被擬制了人格,其對外的意思表示需要通過特定自然人的簽名或蓋章才能實現,由于該自然人本身也是法律主體,因此僅憑簽名,尚不足以區別某一行為是其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所以需要通過加蓋公章來區別,即合同上加蓋的公章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此時應當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其次,出于交易便捷原則,合同相對方對加蓋公章的合同具有合理信賴利益,并認為公章所示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為其意思表示,但是并不能斷定該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由于蓋章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因此該自然人不僅應當是公司的工作人員,而且還需要享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也就是說對于蓋章問題的本質不是蓋章本身,而是蓋章的人是否具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的人蓋章確認的合同,自然對公司具有約束力。而無代表權或代理權人加蓋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可能使合同最終歸于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490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四、用人單位簽訂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用人單位簽訂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根據過錯情況賠償損失。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既包括以返還財產方式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系回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也包括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只要存在締約過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對自己的的締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五、使用假公章簽訂的合同屬于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規定是什么
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不明知對方公章為偽造的,對方構成表見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對方公司承擔,合同自簽訂時自始有效。
如果在簽訂合同前明知對方公章為偽造的,而依然與對方簽訂合同,則構成欺詐,合同違法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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