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的定義、構成要件和如何認定共同訴訟。
一、什么是共同訴訟,構成要件有什么,如何認定共同訴訟,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如下:
1.當事人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兩個以上,且各為獨立的訴訟主體。
2.訴訟標的須為共同。
3.屬同一人民法院轄區(qū)。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進行合并審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guī)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二、最高院關于行政訴訟的規(guī)定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構的處罰,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提交起訴書,說明訴訟請求,案件經過行政復議程序之后,當事人收到復議決定書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行政訴訟法解釋規(guī)定,行政訴訟法的主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 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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