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如何提供證據,規定是什么
一、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如何提供證據,規定是什么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在提交起訴狀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以及鑒定意見等。同時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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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原告在行政訴訟中承擔的舉證責任。與民事、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承擔舉證責任,只需要對下列承擔舉證責任(一)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
1、原告起訴時首先應當證明的是其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證明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3、證明起訴符合起訴期限的規定。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起訴須遵守起訴期限的規定,并且在起訴時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訴期限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被告不作為行政案件,是指應當由原告申請行政機關作為或者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作為而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行政案件。被告不作為行政案件多屬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沒有申請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得從事該行為,對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時,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
(三)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都要對因受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遭受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即舉出證明損害事實的發生與存在,損害的程度、損害賠償的依據等方面的證據。
但是,如果造成因為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損失無法提供時,舉證責任在被告行政機關一方,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依照法定程序保存相關的證據,將導致被告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在行政訴訟中承擔的舉證責任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也是行政訴訟區別于其他訴訟的特有原則。
2.被告應當主動提供證據,并且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被告如果要逾期提供證據,必須要有正當理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理由。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證屬實的,則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將承擔不利后果。
3.在行政訴訟中,雖然第三人舉證應只圍繞自己的利益主張,但在有些情況下,第三人的利益主張和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密切相關。對此《行政訴訟法》還規定了被告證據失權的除外情況,即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三、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如何舉證,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舉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之內,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起訴狀相對應的答辯狀,以供人民法院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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