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規則包括什么?該如何規定?
一、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規定包括什么,該如何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規定包括行政訴訟中止審理的條件、期限等。我國的訴訟可以分為三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當中經常出現中止審理的情況,中止行政訴訟的審理是必須要符合相關的規定的。
二、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訴訟中止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中止貫穿于行政訴訟各個階段,它不僅能夠保障訴訟活動程序正常,還能夠確保訴訟活動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最終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司法權威目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訴訟中止的規定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在司法解釋中還有一些需中止的事由是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抵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三、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有哪些規定
行政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四、行政訴訟法的中止審理規定有哪些
行政訴訟訴訟中止,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某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五、行政訴訟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法的主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 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
六、行政訴訟有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行政訴訟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這也就意味著行政訴訟案件是不適用中斷的相關規定的,這也是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之一,任何人在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之后,若然會受到行政處罰,但是在行政訴訟期間,被告依舊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不會受到時效中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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