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年限縮水是否構成欺詐
一、土地年限縮水是否構成欺詐
1、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從國家將土地出讓給開發商起開始計算,70年為住宅土地使用權一次出讓的最長期限,商業用地則為40年。
2、考慮到從拿地、開工建設,到銷售、交付使用的流水周期,購房者實際擁有的土地使用期限相應減少也是情理之中
3、然而,一些樓盤動輒縮水10年、20年,顯然已經超出了正常范圍,這往往是由于開發商捂盤擱置、資金緊張等人為因素造成的。更重要的是目前尚缺乏土地年限與商品房的聯動定價機制,不言而喻,土地出讓金屬購房款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期限理應在房價上有所體現,同樣的房產,剩余年限越長,使用價值越大,價格越高,反之,剩余年限縮水,價格也應相應下調,但現實中,年限與房價的關系體現的并不明顯,購房者還要為無形中損失的土地使用年限白白埋單,顯然不合理。
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二、修國道征地補償年限是怎么規定的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征地補償年限是15嗎?
是的,征地補償15年社保合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被征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方法為從16周歲開始,截止到征地安置補償協議簽訂之日時實際年齡每增加2周歲增加1年繳費年限,不足2周歲的繳費年限按實際年齡計算到月,一次性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被占地農民轉為正式工人后,其工齡應從其被吸收為工人到單位報到并領取工資之日起計算。如果只是被征用農村土地,并沒有到單位報到或將征地補償款用于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不可以抵交城鎮職工社保工齡的。
四、征收土地后五年未動工怎么處理?
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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