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什么?
一、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這樣分配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原告則應當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和本人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二、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怎么承擔的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三、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什么?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特殊情形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行政行為符合專門行政單位處理程序的一個最基本規則是“先取證,后裁決”。行政單位在作出裁決之前,要充分收集確鑿證據,然后根據事實這個事是怎么樣就是怎么樣、對照相應的法律,作出最后的裁決,不能在毫無證據或證據不確鑿的情況下,就對相對的人來作出行政行為與判決。這是被告承擔行政訴訟證明責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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